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妹仔:香港婢女制度六十年的廢存之爭(1877–1938+) Histsyn · 獨立研究 中英文對照;英文全文見下 摘要 本文以政府憲報、殖民地檔案(CO 129/514-2)、立法局辯論、當時報章(英文及中文)及保良局機構史為據,重建香港妹仔(mui tsai)制度及其六十年廢存之爭的全程。考得:1878 年保良局之創(盧賡揚等上書軒尼詩)先於任何妹仔條例;1879 年伊德(Eitel)受政府委任撰文為制度辯護,其四項命題中最關鍵者為「no legislative or executive measures taken in Hongkong will hasten this process」——立法不能加速制度的自然消亡;1921 年 8 月 1 日西環太平戲院群眾大會(約 500 人,劉鑄伯主席、何福在座)議決成立「保護女傭會」;1922 年 3 月 21 日丘吉爾電報承諾「一年之內」廢除;1923 年 2 月 8 日立法局辯論,條例第 2 條被稱為「妹仔的自由章憲」;1923 年第 1 號條例(婦女家庭服務則例)立法,第 4 條禁止新買賣,第 13 條規定六個月內註冊;同年 5 月 2 日德文郡公爵將第 3 部(註冊核心)擱置六年;1929 年 8 月 22 日帕斯菲爾德勳爵 Despatch 直斥「laissez-faire」政策無法辯護,強制恢復註冊;1929 年 11 月 1 日第 22 號修正條例生效,註冊章程的中文文本翌日見於《工商日報》(1929 年 12 月 3 日第 13 版);1930 年代註冊數字從約 2,700 跌至約 1,000;1936 年 5 月 8 日憲報委任妹仔調查委員會(温特沃斯·伍茲爵士主席,何福、馬應彪在列);1938 年 7 月法案一讀——戰爭中斷了最後的立法收尾。結論:制度的廢除不是一紙條例的功勞,而是國家的委任辯護(1879)、華人精英的分裂(1921–29)、殖民地部的外部壓力(1922/1929)與註冊機器的實際運作(1929–38)共同作用的結果;而 Eitel 的「立法無用論」與 Passfield 的「必須執行」,正是同一個殖民地政府的兩張面孔。 一、緒論:一項被制度化的奴役 妹仔(mui tsai),即被賣入富戶為婢的女童,是香港殖民地史上一項延續六十年的制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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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利之租:香港的承充熟鴉片(1845–1914) Histsyn · 獨立研究 中英文對照;英文全文見下 摘要 本文以政府憲報、殖民地檔案(CO 129)、藍皮書(香港計冊)及當時報章為據,重建香港熟鴉片承充(opium farm)由 1845 年首次拍賣至 1914 年政府收回的全程。考得:1844 年第 21 號條例只設牌照,承充之制為 1845 年第 5 號條例所創,首次拍賣以一年為期、年租 8,520 元;1846 年已倍增至 18,720 元;首數年由歐人承充,其投機以失敗告終,1848 年已在倫敦議會成為質詢一案;1858 年立法局曾設委員會調查「鴉片專利」牽涉的輔政司誠信;1879 年軒尼詩以 132,000 元至 205,000 元之價售出三年期承充;其後憲報租額線(1885 年 159,000 元、1889–92 年每月 39,800 元、1892–95 年每月 28,400 元)可按年追蹤。1906 及 1909 年的承充章程已將「印度政府減少或禁止生烟坭出口」寫成減租、註銷合同的條款——帝國自身的禁煙政策早已在合同之內。1909 年 9 月 30 日開標,四份標書(每月 98,750/98,600/96,000/91,200 元)對上當時月租 121,000 元的舊約;行政局以最高投標者「men of straw」(無經驗之空殼)為由拒絕,接納Ho Shai-kit 名下次高標,再改以其父何甘棠、劉鑄伯等五人財團名義立約——是為 Tai Yau 財團,年租 1,183,200 元,租期 1910 年 3 月 1 日至 1913 年 2 月 28 日,附減煙館、可全禁之條款與 900 箱生烟限額。1913 年續期一年(限 660 箱);1914 年 3 月 1 日政府依第 4 號條例設立鴉片專營(Opium Monopoly),設熬煙部(Boiling Department)自熬自售,以高價抑耗——1919 年耗用量由每月 56,153 兩降至 36,437 兩。結論:承充之終結,非市場自行崩塌,亦非單純道德覺醒,而是禁煙政策寫進專利機器之後,由帝國與殖民地政府合力執行的制度性收場。 一、緒論:與賣地同一套機器 香港政府財政的早年,有一項收入與賣地同一套做法:政府獨...